第五章 民事能力、法律行为和代理
  学习指导

  了解民事能力、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冲突,重点掌握民事能力、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及其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然而,各国在立法中对自然人“出生”和“死亡”赋予不同的含义,从而也就产生了自然人权利能力准据法的确定问题。

   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大致有以下做法: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大多国家采用此做法。在国际私法上,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采用当事人属人法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但各国对属人法的理解并不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指国籍国法。如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五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他的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指住所地法。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二千零七十条规定:“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依其住所地法。”

  (2)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这种做法是将权利能力附属于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同时又是该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能力的准据法。因此,如果权利能力涉及合同关系,则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如果权利能力涉及物权关系,则应适用物权关系的准据法。这种做法忽视了权利能力的相对独立性,较少国家采用。

  (3)适用法院地法。这种做法的理由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涉及到法院地国的公共利益,关系到法院地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按照法院地法。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其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各国民法对成年年龄、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和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便随之产生。

  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比较普遍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1)当事人的属人法。即依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由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他的身份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自然人的身份地位既包括他的自然状况,如是否成年、是否心志健全、精神正常等,也包括他的法律地位,如是否已婚、是否为婚生育等,所以,在国际私法中,一般多主张以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譬如,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至于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都规定应依其住所地法;在其住所不能确定时,依其居所地法;在居所地也无法确定时,则依其现在所在地的法律。自然人一旦依属人法为有行为能力,不论到哪一国都应被承认为有行为能力,反之,则应被视为无行为能力。

  (2)行为地法。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在亲属及继承等领域内,一般争议不大。但在商业领域,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内外国人移居和相互交易日益增多,交易的当事人或有关第三人并非都知晓对方的属人法,因此往往发生这样的现象,依据属人法,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依据行为地法则为有行为能力。这种情况,往往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威胁交易活动的安全,无益于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发展。为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除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之外,对在本国国内进行的与民事、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行为,作为例外而多采取行为地法的原则。最早将这一原则规定于成文法典中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该法典规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当时指住所地法)或依缔约地法有行为能力,便应被认为有行为能力。1861年,法国最高法院在“李查蒂案”中也确立这一原则。

  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国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时《法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成年年龄为18岁。但是依据该法典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而如果适用了墨西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判决李查蒂已达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的依据是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所有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必要,因此,只要法国商人是诚实、善意的,并且无轻率或过失,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的基本原则

  我国尚无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尚无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外国自然人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一条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之作了解释性规定。即“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第一百八十条则就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作了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规定隐含这样的意思,即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依其本国法。但如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其行为所在地的中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则依行为地法,即中国法。这种规定显然是为了保护我国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此外,该《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还就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四)法人民事能力及其法律适用

  法人的权利能力,就是法人所具有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是法人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开始和同时终止,其范围也是一致的。因此,通常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结合起来讨论。

  各国立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很大差异的。

  对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依法人属人法加以解决,也就是依法人的国籍国或住所地国的法律加以解决。但是,由于各国对法人的国籍以及法人的住所的确定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各国用以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并不相同。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任何承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社团或财团,其属人法应是该法律实体设有主事务所的国家的法律。”但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法令第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律能力、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人格权和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属人法,而法人的属人法为法人登记国法。

  尽管外国法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依法人属人法解决,但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的范围常常受到内国法的制约,即只能在内国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管依其属人法它是否能享有这种所有权;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一般说来,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的范围内,享有内国同类法人所享有的权利,但不能享有较内国同类法人更多的权利。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