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三、行政法的特点 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 (一)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而且需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际,因而,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是不可能的。 (二)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 行政法的这一特点是现代行政管理需要的直接产物。 (三)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由于行政法的直接面向社会,内容广泛,立法主体数量和层次众多,因而,行政法也就表现出这一特点。 (四)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 一般来说,宪法、刑法、民法由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对成熟、稳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较为稳定。而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对象变化十分迅速,适应这一现实要求的法律规范也必须随时调整,因而,从总体上讲,行政法规范具有较强的变化性。 (五)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在民法和刑法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诉讼法)界限比较清楚,往往各自独立成章。而在行政法领域,固然可以将行政诉讼法独立成章,但有关行政活动的程序性规范与活动本身是无法截然分开的,一定的行政活动总是按相应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的全部实施过程也就是该活动的程序,两者规范的实际是同一对象。因此,特定的程序性规范通常是与相应的实体性规范同时规定的,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当然,这并不妨碍将各类活动中共有的部分程序独立成章。 四、行政法的分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下列类型: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划分的。一般行政法是指调整一般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特别行政法是调整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按行政法规范的性质来划分的。实体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程序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行政组织法是指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原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以及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公司登记条例;行政救济法是对行政侵权行为或行政损害行为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如国家赔偿法。 此外,还有人把行政法分为内部行政法与外部行政法、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