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概述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称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我国学者近来着力探讨的一个问题,其意图在于确立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灵魂和指导思想,寻找隐藏在全部具体行政法规范之中的一以贯之的根本价值取向,藉以探求行政法的目的和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规范和制度建立的依据。
  (二)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迄今为止没有定论。下面我们就几种主要的观点进行一个简单评介。
  1、管理说
  这一学说主要源于前苏联。其主要观点是,认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的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个部门法。
  2、控权说
  这一学说主要源于英美法系,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防止并及时救济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侵害的部门法。
  3、折衷说
  这一学说认为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的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也是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的法。
  以上就是我国学者提出的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控权说,我国行政法制的建设和行政法学的研究,应由此起步。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绝不是一大堆法律规范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种各样的行政法规范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体现着同样的价值取向,遵守着相同的原理或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具体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包括了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具体来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授予、委托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
  3、行政必须接受司法的监督,即司法审查。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其行政决定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具体要求有: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行政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情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合法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着重解决合法与否的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适当与否的问题。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