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指由各种法律规范所调整和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各种行政组织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内对外发生各种关系,这些关系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总称之为行政关系。行政关系经由行政法规范的调整,形成了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 在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时,需要明确的是: 第一,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必然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凡未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关系就不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咨询、一般性的行政指导等,就无需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根据我国目前流行的“平衡论”观点,全部行政法关系被划分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个部分(后者是指各种监督主体(如人民法院)在监督行政关系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初衷大约包含了用一个统一的概念(行政法关系)来统率整个行政法体系的用意。但我个人认为,这一划分本身就反映了两种法律关系的天然界限,并未实现其目的,而且这一划分使得行政法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也不科学(但应当肯定,这一努力方向是合理的、必须的)。因而这里仍采用传统的观点,将行政法律关系限定为上述涵义,用以统率由实体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所构成的这一部分行政关系,而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统率其余部分。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与行政关系相适应,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相应地分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1、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与管理对象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即在行政权力行使中,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的法律关系。它包括行政组织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及行政监察法律关系等。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和组织法调整在行政组织内部的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以及同级各机关、机构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基于公民担任行政职务受到公务员法调整而在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监察法律关系是基于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与被监察的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重点无疑应放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故本讲义除第二章以外,凡其他地方提到行政法律关系,均指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参与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极为广泛,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很广泛,且无统一法典规定。因此,各种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依据具体法律、法规予以认定。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一般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时有无行使行政职权,将其分为两类,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行政主体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来承担,也可以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承担。 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我们在第二章详细讨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一般根据其性质分为三种: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物 物,亦称标的物、物质财富,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予以控制和支配的物质财富,包括物质和货币。物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较常见的客体,例如,财政关系、社会救济关系、行政赔偿关系以及行政没收、行政征收关系等都是以物作为客体的。 2、行为 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常见、也最重要的客体。行为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就是行政主体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惩诫和制裁的行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行为,如申请营业执照、提起行政复议等。 当然,并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所有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行政有关且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行为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一个人在大街上漫无目的地行走,这一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如行走时违反交通规则,这就成为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3、精神财富 精神财富,也称智力成果,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等物质权益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名誉、荣誉等。上述精神财富均可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取得专利权而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其客体即为精神财富。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和职责。当然,不同的行政主体,其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在第二章中再详细讨论。 同样,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就其总体而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参政议政权、知情权、隐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行政相对方的主要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