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下述特征:
  (一)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必然的一方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基于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确认和调整而产生,因此,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一方,也就不会有行政职权的行使,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不仅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而且—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则不同,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互相约定,也不能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
  (三)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变更性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界限是相当分明的,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但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其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不可分割的,从不同侧面看,同一内容既可体现为权利,也可体现为义务。例如,征税是税务机关的权力,也是它的义务;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也是它的义务。
  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决定了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可变更性,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非依法不能放弃、让与或变更。行政机关随意处置其职权即意味着失职,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处于管理者地位,依法拥有行政管理权,可以凭借其单方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而相对人一方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没有上述权利,只有相应的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
  (五)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也有其特殊之处
  由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通常应先经由相应行政程序来解决,最后才由司法程序来解决,有些争议甚至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法律事实
  所谓行政法律事实,就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即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自然人的出生、死亡。如自然人的出生会导致户口登记、死亡可导致户口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战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时间的流失和物的灭失。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可以是作为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律事实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唯一根据。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存在及相应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二者缺一不可。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包括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例如,有权要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近亲属作为当事人提出,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物、精神财富和行为发生变更。例如,行政相对方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后又补充要求责令该行政机关赔偿因违法行政所造成的损害,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因违法造成相对人的精神损害,给予公开赔礼道歉。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变化。例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因税率变化而发生征税数额的变化。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例如,某公务员死亡,从而使该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消灭。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原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消灭。如警察对某违反交通法规的公民处以罚款,罚款交纳后,原行政法律关系就消灭了。第二,原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新的内容所代替,即原法律关系消灭,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如行政机关解除某人的行政职务并予以重新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