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作用与效力
  三、行政法的效力
  行政法的效力,即行政法的适用范围,指行政法在何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以及各种行政法规范间的效力等级关系问题。
  (一)行政法的空间效力
  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指行政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有关行政法规范在何地域范围生效的问题。
  从总体上来讲,我国行政法的效力及于我国的全部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海(包括毗连区)和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我国的驻外使馆、领海和领空外的船舶和飞行器等)。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如前所述,行政法是由数量众多、层次不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一个庞大、复杂的部门法。就其中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文件(本处泛指各种属于行政法法源的规范性文件)而言,它们的效力则因为制定机关、规范事项等方面的不同而各有差别。一般而言,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个特定的法律文件的空间效力与其制定机关的管辖区域是一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职能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效力及于全国;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法律文件,则只适用本行政区域。
  (二)行政法的时间效力
  行政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行政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即从何时起生效、至何失效的问题,还包括行政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行政法的生效时间
  行政法的生效时间,是指特定的法律文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的法律文件,其生效时间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2)以文件发布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3)以相应的命令所确定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以文件到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其中前两种情况比较常见,第(4)种情形则在一些不属于行政法法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还可见到,而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已基本不见。此外,相应法律文本中如未规定生效时间,一律视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行政法的失效时间
  行政法的失效时间是指特定的法律文件因法定原因失去其效力的时间。由于行政法是一个变化性极强的部门法,因而,研究行政法的失效时间十分必要。行政法的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被有权机关撤销而失效;
  (2)因废止而失效;
  (3)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4)因调整对象消灭而失效;
  (5)因修改而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前四种情形通常导致法律文件的全部失效,而法律文件的修改通常只能使被修改的条款失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3、行政法的溯及力
  行政法的溯及力,即行政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行政法规范能否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问题。按照现代法治的一般理念,法律不应当溯及既往。因而,行政法也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下述两种情况下例外:
  第一,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法律规范生效之前,而处理时该法律规范已经生效,则通常应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范;但是,如果新的规范对行为人有利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新的规范。
  第二,出于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针对一些特殊情形,我国个别法律文件中也有少量承认行政法溯及力的规定。凡法律明文承认其溯及力的,适用法律时仍应当遵守。但严格来讲,这类规定与现代法治理念是相违背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提高,这类规定应逐渐减少直至最终杜绝。
  (三)行政法的对人效力
  行政法的对人效力,是指行政法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行政法的效力及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特定的法律文件因其规范的内容不同,涉及的当事人的范围也不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涉及的行政主体主要是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主要是需要使用、利用国有、集体土地的行政相对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涉及的行政主体则主要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相对人则主要是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事项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在华企业和组织在我国境内,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
  4、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外,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当地的法律。
  (四)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法的效力等级是指不同行政法规范之间法律效力的高低问题,效力层次较低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不得与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否则,就构成无效。
  由于行政法制定机关的多元性和制定机关地位的差异性,行政法内容的效力等级十分复杂,行政法规范相互冲突的问题也十分突出,这给行政法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而也是行政法学重点研究的一个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在抽象行政行为一章中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