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主体是围绕行政诉讼制度,在研究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过程中形成和提出的一个学术概念。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组织。这一概念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1、行政主体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4、行政主体必须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只存在于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主体可分为以下常见类型: (一)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依行政主体资格产生的根据不同,行政主体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是指其行政职能及行政主体资格由宪法和相应组织法规定,随特定组织的成立或设立而取得的行政主体。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行政主体是指相应组织设立或成立时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是由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如中国人民银行。 这一分类中需要注意的有二点: 1、这一分类须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来把握,而不能绝对化。如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法定固有职权时属职权行政主体,而当他们行使经由法定机关的授权而取得的行政职权时,则属于授权行政主体。 2、这一分类与特定组织成立或设立时有无行政权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是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还是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如公安派出所一经设立即具有行政权,但只有经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特定的行政行为,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公安派出所并不是职权行政主体,而是授权行政主体。 (二)综合行政主体与专门行政主体 按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职能的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可分为综合行政主体与专门行政主体。 综合行政主体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能具有综合性,所涵盖的行政领域较大。而专门行政主体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能主要集中于特定的行政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一般而言,综合性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则多为专门行政主体。 (三)行政组织担当的行政主体与非行政组织担当的行政主体 按行政主体的组织性质来划分,行政主体可分为由行政主体担当的行政主体和由非行政主体担当的行政主体。前者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本身为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关、行政机构;后者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本身不是行政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