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主体 四、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也称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事务的法定管理机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词使用颇广,涵义不甚统一。在我国宪法中,行政机关特指各级人民政府而不包括其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行政机关则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在日常用语中,行政机关则泛指各种行政组织。 我们认为,宪法所界定的行政机关范围过于狭窄,与多数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机关一词并不吻合;而日常用语中的行政机关涵义太广,其中很多行政组织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能作为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缺乏法律意义。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所界定的行政机关,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具有法人资格;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这一理解较为妥当。 我国行政机关从其管辖区域来看,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中央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行政事务。 (1)国务院的人员组成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其中,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其他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重大问题必须经相应部务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2)国务院的机构组成 国务院的机构组成如下图所示: 参见《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组织法》及《立法法》第八条之规定。此处从略。 3、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的构成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2)自治州(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3)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其行政职能及工作方式参见《宪法》第五十九条、《地方政府组织法》之相关规定。 (二)、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指组成或隶属于各级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大致有以下种类: (1)领导机构; (2)咨询参谋机构; (3)办事机构; (4)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5)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6)专门机构; (7)临时机构。 上述六类行政机构中,前四类通常是作为内部工作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后三类在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后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除上述行政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在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后,也可以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从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类: (1)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们在得到行政授权时也能成为外部行政主体。例如:某科研单位被有权机关指定为禽蛋质量鉴定机构,它可用自己名义作出鉴定,而且这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又如全国妇联经授权可以发布行政规章。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它们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构,因此不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但是,在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时,亦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