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主体
  五、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是国家行政权配置的产物。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从整体上说,行政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即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2、行政许可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准许或确认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力或获得某种能力和资格的权力。
  3、行政确认权,即行政主体依法确定、认可或证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
  4、行政检查权,即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5、行政奖励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模范遵守法律或有重大突出贡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权力。
  6、行政处罚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制裁的权力。
  7、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逾期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管理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的权力。
  8、行政复议权,即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进行复查的权力。
  9、行政裁决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
  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享有行政指导权、行政合同权、行政调解权等等。
  (二)行政优益权
  为了保证行政主体顺利、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国家在赋予行政主体行政权的同时,一般还向它提供职务上的便利和物质上的条件,赋予它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重要保障和必要条件。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其中,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种种优惠条件,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如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三)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内容是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而且只能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
  3、行政主体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还必须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避免行政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