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公务人员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与类型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
  行政公务人员,是指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身份、或基于特定行政主体的委托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自然人。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公务人员是自然人,而不包括社会组织。由于法律规范往往都是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权力直接赋予一定的组织,而不是个人,因此,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公务人员是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公务行为时,应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
  3、行政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或者基于行政主体的委托来实施行政职务行为。
  4、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公务行为,其法律后果一律归属于所代表的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仅依法向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或追偿责任,而不直接向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公务人员的类型
  就行政公务人员与所代表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行政公务人员可划分为:
  1、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由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行政公务人员主要由公务来承担。
  2、授权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3、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
  4、受行政主体委托执行公务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后三种可统称为其他行政公务人员。他们与公务员的区别主要在于:(1)取得行政职权的方式不同;(2)对所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3)管理方式不同。

  二、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公务人员与行政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公务人员因其类型的不同,与行政主体间的关系也不同。
  1、公务员与行政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普通公民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进入特定的行政组织,就成为了公务员。行政主体依照相应组织法或组织原则的规定,将其行政职权按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需要再分配给公务员,使公务员获得相应行政职权、取得相应行政职务,从而在公务员与行政主体间形成特定的行政职务法律关系。基于这一行政职务法律关系,公务员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代表所属行政主体实施相应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公务员都可代表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如前所述,行政组织的行政职权作用的对象可以指向行政组织内部,也可以指向行政组织之外,相应地,公务员所获得的行政职权也是如此。只有获得对外行政职权的公务员才可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2、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或者是基于特定的组织隶属关系,如授权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其地位与公务员近似;或者是基于行政委托关系,如受行政主体委托的人员。
  (二)行政公务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的公务行为,其效果归于行政主体,因此,行政公务人员通常并不直接与行政相对发生特定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