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概念界定的依据
  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的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概念。所谓承上,是指它与行政主体概念的关联,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启下,是指它与后述行政救济制度的衔接,即救济是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就其本身而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
  对什么是行政行为?其准确的内涵与外延、性质与特征是什么?法学界仍有争议。我们认为,明确界定行政行为的概念,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1、应当能够全面概括行政权力运用的各个方面;
  2、应当以行政救济制度作为其落脚点。
  (二)行政行为概念诸说
  目前有关行政行为的解释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种观点:
  1、单方行为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现其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将行政司法、行政合同均排除在外。
  2、具体行为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就具体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将行政立法排除在外。
  3、法律行为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将事实行为排除在外。
  4、外部行为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处理公共事务的行为。将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排除在外。
  以上各说,以外部行为说较为妥当。理由有三:一是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在性质、处理规则、救济方式上与外部行为大不相同,不宜于统一到同一概念中;二是行政主体并非只能由行政机关担任,也可以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担任,而内部行为的概念显然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三,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已经广泛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并明文规定这一概念不包含内部行为,在学理上,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抽象行政行为,从分类的角度来说,如果同时承认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分类,则必然可推出内部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概念。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应将行政行为限定为外部行为。其他各说,则或失之过宽,或失之过窄,不宜采用。
  (三)行政行为的涵义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这一涵义包括: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可能是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但它(他)们在实施行为时所表达的必须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不包含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主体所为非职权行为,如购买办公用品,不是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组织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即外部行为。
  4、行政行为是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行政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可以导致相对人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此外,结合第一章所述行政之涵义,行政主体的国家行为、政治行为无疑应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
行政行为的涵义可以图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