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与民事行为、代表机关的立法行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性 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从属于法律的特性,所有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内容到行为执行,均应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指行政行为应当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司法审查。 (二)单方意志性 单方意志性是指在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反映的主要是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但这一特性只是就总体而言的,并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体现双方意志的行政行为。 (三)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性,也称推定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法律上一律先行肯定其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须受其拘束的特点。 效力先定性是行政优先权的体现,是行政权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需要指出的是,效力先定性只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取得了最终的法律效力。有权机关基于职权或相对人的申请,仍可就其效力进行审查。 (四)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即享有以法定的强制方式实现其内容的权利。当然,这应以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内容为限。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由行政行为确定的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应性,即行政主体之权利构成相对人之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学术上习惯于从相对人的角度来阐述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不同,其内容也就不同。概括地讲,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设定权利或义务,即行政主体依法通过行政行为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权益、权能,或者要求相对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如行政机关可通过颁发营业执照,使相对人获得从事一定范围内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通过罚款,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义务。 2、变更权利或义务,即行政主体依法通过行政行为改变某种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如工商机关通过变更企业相关登记事项,可扩大或减少企业经营范围。 3、消灭权利或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通过行政行为剥夺相对人已经存在的某种权益、权能,或者免除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某种义务。如交警部门依法吊销肇事司机的驾驶执照、税务机关依法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等。 4、实现权利或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特定行政行为,使相对人的某种权益得以实现,或者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如工商机关对拒缴纳罚款的企业,可通过强制划拨的方法,使其义务得以实现。 5、确认权利或义务,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方式,就当事人的某些可能存在争议的权利或义务进行判定、证明。 6、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方式,就一些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如交警部门经常采用技术鉴定的方法来确定交通肇事的责任人。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指行政主体表示其意志的形式,或者说是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外在载体。行政行为的类型不同,其要求的形式也就不同。这里概括介绍如下: 1、行政立法的形式 行政立法行为的形式主要有: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这些形式我们在抽象行政行为一章中再行讨论。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1)命令(令)。命令(令)是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行政主体不适当决定的一种形式。它既可以是内部行为的形式,也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既可以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 (2)决定。决定是行政主体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的一种形式。内部行为和行政行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采用这一形式。 (3)指示。指示是行政主体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指导原则的一种形式。内部行为和行政行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采用这一形式。 (4)公告、通告。公告是行政主体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行政行为形式。公告多为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也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如送达公告等。 通告是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相对人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一种形式。它多用于行政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5)通知。内部行为和行政行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都可以采用这一形式。 (6)通报。通报是行政主体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的行政行为形式。它可以适用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形式的情况更为普遍。 此外,还有报告、请示、批复等形式,这些形式多用于内部行为,但在特定情况也可能成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