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三、其他分类 (一)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 依职权的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主动行使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治安管理、税收征收等。 依申请的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主动作为,须待行政相对人申请后方可进行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不提出申请,则行政主体无权处理或无需处理。如营业执照的发放、商标的注册等。 (二)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依据法定方式进行或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制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备法定的书面形式。 非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未要求某种必须的方式或形式,只需口头表示即可生效的行为。一般来说,非要式行为主要适用于紧急情况或比较简单的情形下。 这一分类与上述羁束行政和裁量行为的分类有相近的地方,要式行为可理解为形式上或程序上的一种羁束,非要式行为则相应可理解为形式或程序上的裁量。 (三)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仅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取得相对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 双方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方可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合同。 这一区别的实际意义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时,不得采取强迫的方式,否则,该合同无效。 (四)单独行为与共同行为 单独行为是指一个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的行政行为。共同行为则是指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单独行为由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而共同行为则由参与实施该行为的所有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行政法学中,还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附款的行为与无附款的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