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思考题:
  问题1: 什么是行政行为?它有何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
   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从属于法律的特性,所有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内容到行为执行,均应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指行政行为应当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司法审查。
   2、单方意志性
   单方意志性是指在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反映的主要是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但这一特性只是就总体而言的,并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体现双方意志的行政行为。
   3、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性,也称推定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法律上一律先行肯定其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须受其拘束的特点。
   效力先定性是行政优先权的体现,是行政权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需要指出的是,效力先定性只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取得了最终的法律效力。有权机关基于职权或相对人的申请,仍可就其效力进行审查。
   4、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即享有以法定的强制方式实现其内容的权利。当然,这应以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内容为限。

  问题2: 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1、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2、行为是否能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只能一事一决,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可反复适用。
   3、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具体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前,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后,即其效力仅及于将来。
   4、行为的主体。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较宽,所有的行政主体均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则较严格,尤其是行政立法行为,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问题3: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一般可分为:
   1、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3、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4、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问题4: 简述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推定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地说,各种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
   1、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包括:(1)机关合法;(2)人员合法; (3)委托合法。
   2、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这种法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行政管辖事项、行政管辖区域、行政管辖级别、行政手段和诉方法等。
   3、内容合法、适当
   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客观公正、切实可行。
   4、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映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威胁的情况下作出;对于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
   5、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问题5: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问题6: 行政行为为什么具有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就是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性,即,对于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撤销前,法律推定其为有效。
   行政行为和公定力,是由行政优先权,更进一步说,是由行政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是全部国家职能中最直接面向社会的一种,是国家实现社会管理的根本手段。为实现这一目标,行政的手段、方法必须积极、主动、灵活、高效,同时也必须警惕行政权力的滥用。所以,法律一方面肯定其效力,以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方面又规定这一效力必须由法定机关最终认定。这就是行政行为公定力产生的原因。

  问题7: 抽象行政行为有何特点?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
   2、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表现为行为规范的创制;
   3、间接性。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即对相对人权益产生的影响是间接的;
   4、不可诉性。在我国目前,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