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概念
  一、行政程序的涵义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次序、时限的总和,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从本质上看,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过程。行政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程序是行政权的动态运行过程,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组织的其他行为(如民事行为等)、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如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军事机关的军事行为等)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则被排除在外。
  2、行政程序是作为过程的行政行为。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实质上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是从另一个层面对行政行为的描述,而不是行政行为之外的别的东西。
  3、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然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特定的形式,行政程序正是由行政行为的时间形式和空间形式构成的。
  4、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行政程序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方式,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有别于一般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程序。
  正确理解行政程序的涵义,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行政组织的内部行为程序,如对公务员的奖励程序、行政处分程序等,通常不属于行政程序的范畴。但如果内部程序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实施,则该程序应当视为行政程序,如行政组织的行政委托程序、下级机关就某一公共事项向上级机关的请求以及上级机关的批复等。
  第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程序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行政程序。但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依法对行政行为进程具有影响的意思表示,如复议申请的提出、听证程序的请求等,其表现形式则应当是行政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行政诉讼程序在性质上是司法程序,而不属于行政程序。

  二、行政程序的要素
  行政程序是以下四种要素的有机统一体:
  1、步骤,即行政行为所经历的各个阶段,或者说构成行政行为过程的诸环节。它包括行政行为成立的步骤和行政行为生效的步骤,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如,按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步骤为立案、调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决定、执行等。
  2、方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方法和运作形式,实际上是行政程序各步骤在空间上的存在方式。这里“方式”的涵义十分广泛,可作如下分类,均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1)行为方式与言辞方式。言辞方式又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行为方式也可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2)本人行为方式与代理行为方式。
  3、顺序,即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的各个步骤在时间先后上的安排。
  4、时限,即以一定方式表现、按照时间先后安排的各个步骤在时间长短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