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概念
  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尽管学术界在对行政程序的表述上并无太大分岐,但由于对行政行为理解上的差异,不同的学者所理解的行政程序在实质上是存在差别的。这一差别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程序范围的不同理解上,进而体现在对行政程序的分类上。依照上述定义,我们对行政程序作如下分类:
  (一)实施程序与救济程序
  实施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着手实施特定行政行为时的行政程序,如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等。
  救济程序则是指在行政行为完成后,就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的违法或不当,依法进行复查、复审、补救时适用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
  对这一分类,目前我国学术界一般将其表述为事前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从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角度来讲,这两个概念是不规范。
  (二)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以行政程序所对应的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分为抽象行政程序与具体行政程序。抽象行政行为所适用的程序称为抽象行政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程序称为具体行政程序。
  一般来说,由于抽象行政程序通常是行政主体创制行为规范时所适用的程序,它比具体行政程序要严格、规范。
  (三)法定行政程序与意定行政程序
  所谓法定行政程序,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特定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行政程序。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体应当组织听证。
  所谓意定行政程序,也称裁量行政程序,是指相应的法律文件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仅作出了实体性规定,而没有作程序上的规定,行政主体得依其行政经验、行政惯例自主决定的行政程序。如我国很多法律文件中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都有规定,但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却并未明文规定,行政主体依此类规定实施强制行为时只能自主决定强制的程序。
  (四)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也称一般程序、正式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特定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的基本程序,是特定行政行为最完整的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简式程序、非正式程序、紧急程序等,是指行政主体在处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事务时,或者在处理突发性、紧急性行政事务时所适用的简化行政程序。
  简易程序的设立,是出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需要,因而,在行政实践中被大量运用。但是,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通常是不利的,因此,应当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可适用。一般情况下,还是应优先适用普通程序。
  此外,还有学者将行政程序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等。

  四、行政程序的意义
  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行政程序法的法律意义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又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程序合法、适当是构成行政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规则,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构成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正当理由。
  3、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可以构成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4、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也是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之一。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有权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对于严重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论其内容是否合法,均有权予以撤销。
  (二)行政程序法的社会、政治意义
  首先,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了解和信任,推进公民和社会各界的行政参与。
  其次,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第三,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增强政府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