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
  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也称行政程序的价值取向,是指一国行政程序制度设计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是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在行政程序中延续。
  (一)几种典型的目标模式
  1、控制模式。该模式的主要指导思想是控制下级行政机关,防止其偏离统治者意志。表现在制度上,通常设有多层级的审批制度、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复杂的控告和抗辩制度以及内部的秘密侦控制度等。
  2、效率模式。该模式的指导思想是提高行政效率。其主要特征是,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大,行政过程紧凑易行,注重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
  3、权利模式。该模式的指导思想是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特征是,注意划清行政职权与公民权利的界限,行政程序的范围以影响相对人权益为限,注重相对人的参与等。
  (二)目标模式的选择
  行政程序目标模式的选择涉及因素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状况,主要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效率性与公正性。
  2、公民的权利意识。
  3、一国的政体结构。
  4、理论、学说的影响。
  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实践来看,单纯选择其中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采取的办法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融其他模式。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应采取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效率的目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