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关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学者虽表述不一,但大体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原则
  行政程序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其行为程序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出现自由裁量的情况,则行政主体必须遵循一般程序的原则,以合理的方式予以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程序方面的具体体现。
  合法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不得违反。这是行政程序合法原则的前提。
  2、行政主体的裁量行为,必须在一般程序原则的指导下,以合理、适当、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
  3、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并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4、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如在程序上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则构成违法行为,应予以撤销。
  5、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程序法的合法原则,作为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当前具有十分重大的实际意义。
  (二)公开原则
  1、行政公开的涵义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将重要的、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通过—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知悉、了解。行政公开是监督行政的基本前提,没有行政公开就没有监督行政。行政机关通过公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和过程,说明所作决定的理由,满足公众知情的权利,增强行政的透明度,体现行政民主。
  行政公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当代各国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以美国最为典型。美国有关行政公开的法律主要有:《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会议公开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的特有原则,也是行政程序法区别于行政实体法的根本标志。它是政治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上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行政行为的公开化有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主体的信任度,并使公民能够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从而帮助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也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
  行政公开原则表现于行政程序法的各项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中。可以说,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的生命,而对行政公开原则的强调和重视,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共同特征。
  2、行政公开的内容
  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公开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在具体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项向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二是一般公民对政府重大决策、相关文件的了解和获取。前者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规定;后者主要规定在专门的单行法律中。具体而言,行政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有后一方面的规定。
  (2)行政信息公开。行政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因此,行政主体有义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及时、迅速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
  (3)设立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现代各国行政程序法尽管在内容上存在种种差异,但都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就此已经作出了示范性的规定。
  (4)行政决定公开。行政主体作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后,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决定时能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
  3、行政公开原则的例外
  行政公开是行政主体的义务。原则上,行政主体应该将其掌握的文件资料向公众公开,但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时例外。因此,在现代社会,行政公开已经成为原则,不公开只是例外。
  以美国《情报自由法》为例,该法规定,政府文件在申请人要求时,都必须公开。行政机关不公开的文件仅限于由该法明确规定的九项免除公开的文件:(1)国防和外交政策的某些文件;(2)机关内部人员的规则和习惯;(3)其他法律规定保密的;(4)贸易秘密和商业或金融信息;(5)机关内部和机关之间的备忘录;(6)人事、医疗和类似档案;(7)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8)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9)关于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的信息。
  即使是对上述免除公开的九类文件,行政主体也并非绝对不予公开。如果行政主体认为没有不公开的必要时,仍然可以公开这九类文件。此外,在同一文件中,如果不能公开的部分与应该公开的部分可以分开,则公众仍然可以了解和取得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这九类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行政主体则不能限制公民了解和取得。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也就是公平正义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于程序上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各方,排除不相干因素,以求实现政府行政的正义目标。根据现代法治理念,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因为,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确保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开展公务活动的过程中正确地认定事实,合理地选择和适用法律规范,完成法定职责。因此,我国在行政程序法的建设发展过程中,从基本立法精神上讲,首要推崇和遵循的准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开展行政活动时,应尽可能地兼顾公私利益,确保二者的协调统一和平衡有度,不得借口公益而非法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也不得通过无偿损害一部分人利益的方式谋求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即使另一部分人是多数。
  2、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应当对所有行政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3、行政主体在开展公务活动时,要排除偏见,不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
  4、为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公正执法,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适当分离。如调查与决定的分离、决定与执行的分离等。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立和实施必须科学、合理,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和提高。由于行政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效率之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所以,在行政程序的设定和实施方面,必须贯彻效率原则。这也是各国所持的一个基本主张。效率原则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根本定位之一。
  效率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行政程序的设定上,应合理地规定行政主体完成特定行政行为以及行为的特定步骤的时限要求。如,时效制度、替代制度等。
  2、在行政程序的设定上,还应考虑其灵活性、变通性。如简易程序的规定等。
  3、行政程序的设定必须建立在科学论证、合理设计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