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立法
  二、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后三者在我国《立法法》中统称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二)行政立法权限
  所谓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多大范围内享有立法权。它的基本涵义分为三层:(1)哪些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2)特定的行政立法机关在哪些方面享有行政立法权;(3)行政立法在效力等级关系中的地位。
  确定行政立法权限,既有助于明确行政立法的目标,为行政立法活动提供标准和依据,同时也有助于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实现合理分工和统一协调。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划分如下:
  1、国务院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可就如下事项进行立法:(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内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2、国务院职能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3、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定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 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
  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即行政立法的法定表现形式。我国行政守法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和规章均为行政立法文件的类别名称,而非具体行政立法文件的名称。其中,行政立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规章是国务院职能部门以及依法拥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有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分,前者由国务院职能部门制定,后者则由拥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四)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不同行政立法主体通过行政立法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自然力的大小与高低。
  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效力等级可以概括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区域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6、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7、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8、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9、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当行政立法规范彼此之间或者与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不一致,而它们的效力等级相同或等级高低不明时,《立法法》规定的冲突解决原则是:
  1、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特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