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思考题: 问题1: 简述行政立法和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我国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这是行政立法最基本的特征。 2、行政立法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制定。这就是行政立法基本色调为什么是“行政性”而非“立法性”的根本原因。 4、行政立法的法定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在名称上不冠以“法”的称谓。这是行政立法在形式上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问题2: 我国法定的行政立法主体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问题3: 简述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定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问题4: 试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的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过程的始终,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从我国行政立法的实践来看,行政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是行政立法的首要原则。行政立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包括:(1)行政立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立法的权限合法;(3)行政立法的内容合法;(4)行政立法的程序合法。 2、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民主立法原则要求行政立法机关在行政立法活动中,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人民群众有效地参与行政立法。 3、科学合理原则 科学合理是所有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行政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问题5: 试述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系如下: 1、权力机关的监督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种形式的行政立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都享有监督权。 2、上级机关的监督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领导指挥权,也包括监督权。具体来说,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均享有监督权。 3、人民法院的监督 我国行政诉讼法就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法律依据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就行政立法进行审查;但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就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否定。 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包括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普通公民的监督等。 与上述三种监督不同的是,社会监督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影响行政立法的效力。 问题6: 简述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规范性。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就其本质而言,仍属创制行为规则的活动,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 2、效力的普遍性。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效力。 3、不可诉性。当事人不服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与行政立法相比,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1、非立法性,即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不具有法的效力,不能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 2、从属性与执行性,即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其效力较同级别的行政立法低。 3、灵活性与简便性,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更加灵活、简便。 4、主体的广泛性,行政立法的主体仅限于《立法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而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范围要广得多。 问题7: 简述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领域的效力。 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 3、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