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念和作用 (一)行政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等形式,赋予其从事法律、法规一般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对国家一般禁止事项的解禁行为,以法律的一般禁止为前提。 2、行政许可是一种赋予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在形式上表现为许可证、执照、签发批准文件等形式 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中广泛存在,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即行政许可制度,它包括有关许可证、执照、批准等文件形式的申请、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销和废止方面的各项法律制度,成为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行政许可制度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得到逐步完善,为行政管理活动有序进行提供了有效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事务的宏观管理。 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国家对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业或行为运用许可证等方式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可以防止危害社会利益和安全事件的发生。 3、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许可证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从事有关活动,获得许可证就意味着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许可证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和分类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活动,包括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标准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机关、许可程序等。行政许可原则上应由国家权力机关设定,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范围内可对许可条件、标准和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参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可考虑作如下划分: 1、法律可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许可事项。 3、地方性法规可根据地方管理需要,设定地方许可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体制。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法律、法规已设定的许可事项规定具体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具体事项,但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主体 行政许可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在我国,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行政权力的配置,设置了不同的行政许可主体,分别管辖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自上而下形成一个层级严密的行政许可主体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级: 1、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对于关系全社会或全国范围内重大利益的许可事项,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管辖。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这类主体管辖本辖区内重要许可事项。 3、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各职能部门。他们管辖的许可事项与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涉及领域广,数量大。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 (三)行政许可的分类 行政许可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以行政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对申请人的主体身份无特殊限制的许可。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获得某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的许可形式。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任何具备法定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 3、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包括证件或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及范围、存续时间的规定等),不需要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附文件的许可是指许可证或执照本身并没有对许可的内容、范围全部加以说明,还需要其他附加文件作为该证件或执照的组成部分进行补充说明的许可。附文件的许可证必须与所附文件共同使用。 4、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以许可是否附加特定的作为义务为标准,可以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附义务的许可又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特定许可后,同时承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5、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长期性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本人不放弃,或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将长期有效的许可。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期限内具有效力,逾期自动失效的许可。对于附期限的许可,许可到期后,如当事人还想从事该类活动,必须重新申请许可。 此外,学术上还有其他的一些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