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查 1、申请 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主体依法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以获得从事特定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的意思表示。许可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和启动程序。 行政相对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权颁发许可证的行政主体提出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必须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外公布本机关有权颁发许可证的事项和权限。 第二,申请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应经有关行政机关许可的事项。 第三,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即以许可申请书的形式予以表示。 许可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的个人、组织的详细资料、申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必要的说明材料(证明申请人是否具有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条件和能力)。附文件的许可证,当事人还必须提供必要的附件。 行政机关收到许可申请后,应签收或登记在案,并给予申请人签收或登记的凭证。 2、审查 行政机关在收到许可申请书后,须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权限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即行政主体对申请进行的初步审查。主要内容是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合乎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机关行政许可的管辖范围,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形式上有缺陷、缺少必要附件的申请书,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如果还需要其他许可或批准作为条件的,行政机关应给予申请人明确的程序指导,便于申请人办理前期手续。 实质审查,即行政主体就申请人申报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能力或资格等进行的审查。行政主体应对审查事项进行审慎而公正的审查核实。行政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二)听证程序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中也无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但建立听证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在作出核发许可或不予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止许可等对许可申请人、许可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上述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三)核发或拒绝核发许可证 行政主体在对许可申请审查完毕后,应及时作出审查决定,说明给予或不给予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相应的理由。 对于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给予许可的决定,应及时将许可证或其他已经许可的证明文件核发给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核发许可证后应予以公告的,或行政主体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进行公告。 (四)行政许可的注销、吊销和撤销 许可证的注销、吊销和撤销是使许可证丧失效力的三种形式。 1、许可证的注销 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1)有效期已过而未申请延展的;(2)作为许可证持有人的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的;(3)作为许可证持有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终止或者变更的;(4)法定许可条件改变而持有人不具备条件的;(5)许可证持有人情况变化已不具备法定条件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注销许可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进行公告,登记存档。 2、许可证的吊销 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1)以欺诈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2)许可证持有人超越许可事项范围从事活动的;(3)非法转让、出租、倒卖许可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吊销许可证也应适用法定程序。 3、许可证的撤销 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1)行政主体越权核发许可证,或者行政主体没有核发许可证的法定职权而核发许可证的;(2)行政主体违反法定条件给予许可的;(3)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给予许可的;(4)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给予许可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视为自许可证核发时即无法律效力。 (五)行政许可的收费 在我国行政许可程序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是行政许可的收费问题。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应依法向行政主体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类费用一般应限于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许可活动的支出及必要的监督管理费用,且收费标准和程序应依法进行并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行政许可收费的规范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1、行政许可收费应遵循非赢利原则。 2、行政许可收费的范围、标准及额度应由法律、法规明确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众公开。 3、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定程序亦须公开,一定数额以上的许可收费应通过银行收取,如需行政机关直接收取的,须开具统一发票,并建立单独的行政许可收费专用账户。行政许可收费中除许可证工本费外,一律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六)行政许可的救济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行政主体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