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涵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对这一概念,学术界存在争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些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争议的焦点即在于,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进行的强制执行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这里,我们将其排除在行政强制执行之外。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特定强制手段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对相对人的惩罚。因此,强制执行应以法定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范围。 3、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决定。对此学术上也存在争论。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都属于强制执行,有许多共同点。对某些国家来说,两者并无实质区别,如美国。从我国具体情况看,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主要在于: 1、执行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执行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决定,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3、执行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而民事强制执行的对象仅限于物。 4、执行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则可以执行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