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但学术界普遍的观点,是将其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一)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的强制措施并不直接针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而是采取间接的办法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具体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
  也称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时,有执行权的行政主体可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方法。
  代执行只能适用于义务人的义务无须其亲自履行,而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达到同样状态的情形,因而在范围上受到一定限制。
  代执行是由执行机关执行还是请第三者代为执行,理论上有争议,实践中作法也不一样。有的国家规定由行政主体自为,如日本;有的规定只能由第三者代为,如德国;有的则规定两者皆可,如奥地利。在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对代执行的主体不宜作统一规定,可由单行法根据不同行政领域的特点单独规定。
  代执行的费用应由义务人承担。
  对于代执行的程序,我国目前无统一规定。根据部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告诫、通知或公告,实施代执行,收取费用三个阶段。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有执行权的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增加义务人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履行义务。如对到期不纳税者,依法处以税款滞纳金以促其缴纳税款,就属于执行罚。
  执行罚所增加的义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行罚的程序,我国目前也没有统一规定。但与代执行一样,必须事先告诫、通知并给予其一定履行期限。
  (二)直接强制执行
  在适用间接强制执行达无法到目的,或无法采取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运用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时,有执行权的行政主体也可以依法对法定义务人实施直接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直接针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最严厉的手段。
  直接强制执行虽然能有效的实现行政目的,但容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必须对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1)行政主体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凡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必须是在穷尽其他间接强制执行手段之后或者法律有规定的情形。(3)采取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等。
  直接强制执行中必须严格贯彻告诫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应以义务人承担的义务为限,不得加重当事人的义务。
  直接强制执行按其内容大致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具体执行方法包括: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强制出境、强制遣返原地、强制隔离治疗、强制许可、强制扣缴、强制退还、强制拆除、强制变价抵缴、强制拍卖、强行划拨,等等。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从实践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有一般程序与特殊程序之分。一般程序为各行政主体在实施强制执行时,普遍适用的必经程序,可通过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予以统一规定。特殊程序则是指根据不同执行内容的特殊要求,作出的一些例外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大致需经下列几个步骤:(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2)进行调查;(3)制定强制执行的措施;(4)告诫并给予一定履行期限;(5)逾期仍不履行,则实施强制执行。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已经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行政主体的执行措施违法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可依法请求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