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体现行政处罚的基本特点、宗旨和精神实质,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是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处罚设定权法定
  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设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
  2、处罚的范围法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何种行为要受到何种行政处罚。只有当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构成要件时,行政主体才能对其进行处罚,否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处罚主体法定
  即行政处罚只能由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其他行政主体和非行政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处罚的形式和内容法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形式、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依法定处罚形式和内容进行。
  5、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同时也要求程序合法。严重违反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责令其重新作出。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公正地适用法律,没有偏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是决定处罚与否、处罚种类和处罚轻重的唯一标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弄清违法事实之后,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公正原则还要求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裁量权。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应公开进行。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主体认定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听证的,行政主体还应公开举行听证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必须辅之以思想教育,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坚持和贯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和获得救济权。
  1、知情权,即行政主体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申辩权,行政主体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3、听证权,在行政主体作出较大数目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获得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原则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当事人因行政主体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是各国行政处罚普遍适用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体现了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但是,一事不再罚并不意味着可以用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应追究当事人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