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七种形式:
  1、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警戒的一种行政处罚。
  2、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罚款是我国适用范围最广,裁量幅度较大的一种处罚形式。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即行政主体依法将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非法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收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没收违法所得,不能涉及违法者的合法收入或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即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主要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即行政主体暂时扣留或者撤销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证书,以限制或剥夺其从事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只能由法律设定,由公安机关实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学理上,一般将上述处罚形式分为四类:(1)申诫罚,主要指警告;(2)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罚,主要指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共分以下几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对法律已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也可就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作具体规定。
  4、规章的设定权。
  第一,部门规章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地方规章的设定权。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5、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