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所适用的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出示证件、告知依据、告知权利
  即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2、当场决定
  简易程序采用当场决定的方式。具体表现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交付处罚决定书,即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当场执行
  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4、事后备案
  执法人员事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主体备案。
  5、法律救济
  受处罚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
  (二)普通程序
  除了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外,行政主体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也称一般程序)。这种程序适用于办理案情比较复杂、处罚较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由以下过程构成:
  1、立案
  即行政主体认为行政相对人的特定行为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登记在案的活动。
  2、调查取证
  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特定行为是否违法、违法程度的轻重等进行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活动。行政主体依法可以在调查取证时采取检查和勘验措施,必要时还可申请证据保全。参加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报所属机关,由行政主体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告知
  行政主体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听证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拟作出的处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重大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举行。
  行政处罚的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及处罚建议,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决定
  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
  执行,即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我国《行政处罚法》针对罚款的执行,专门规定了罚缴分离的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