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基于特定的公共事务,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与行政相对人订立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民事合同制度在行政领域中的运用,但它又不同于民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其主体具有限定性。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非如此,即不存在行政内容,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就不是行政合同。这是不言而喻的。
  至于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学者们倾向于认为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也是另一行政主体。这一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限定为行政相对人为宜。
  第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基于特定的公共事务。
  第三,行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三点:(1)在行政合同中,往往包括有行政主体的某些单方面的特权,如监督权、指挥权等,而不论是否在合同中注明,也不论行政相对人是否同意;(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意味着双方的目的相同,相反,行政主体一方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公共职能,而行政相对人则是出于自身利益;(3)既然行政主体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公共职能,则行政合同仍属行政权力一种运用形式,因而,行政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所遵循的也应是行政法规范。
  第四,在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
  总之,行政合同并不完全适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在民事合同中视为当然的原则。

  二、行政合同的种类
  在我国目前较为常见的行政合同有:
  1、科研合同。即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之间,为完成特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而达成协议。这类合同目前有向民事合同发展的倾向。
  2、国家订货合同。即国家行政机关基于国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通过合同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协议。与一般买卖、加工承揽合同不同,国家订货合同表现为相对人具有不可推卸性。如,目前在我国农村广泛实行的粮棉订购合同。
  3、公用征收合同。公用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方式,对相对人的财产给予征收的活动。公用征收合同也是行政合同的一种,且广泛运用于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
  4、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即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5、国有企业承包合同。企业承包责任制是经济管理上的概念。承包合同的出现使得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契约化,使得三者之间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演变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有企业承包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
  此外,行政合同还有行政委托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公共工程建筑合同等。

  三、行政合同的缔结
  (一)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应依下列原则缔结:
  1、依法订立原则
  行政主体在何种情形下,可将哪些公共职能交由行政相对人实施,合同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行政相对人的资格要求,乃至行政合同应以何种方式订立,都应有法律上的根据。
  2、抵触无效原则
  该原则是指由行政合同所确立的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与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相抵触。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也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
  (二)行政合同缔结的程序与方式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订立的程序上并无本质差别,也由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构成。但区别在于:(1)通常是由行政主体发出要约;(2)在合同订立的各个阶段,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要受到法律及其本身行政职权的约束。
  行政合同缔结的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 行政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