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三、行政指导的种类 行政指导依据不同的标准,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类: 1、按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实施的行政指导,后者是指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基于其职权范围,实施的行政指导。 2、按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遍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前者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人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或行政相对人所进行的行政指导。普遍行政指导带有全局性、长期性的特点,而个别行政指导则带有局部性、具体性、临时性的特点。 3、按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解性行政指导和授益性行政指导。 (1)管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 (2)调解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人之间出现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主体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 (3)授益性、促进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利益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如提供咨询、提供市场信息、提供科技服务等。 四、行政指导与行政法治 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活动都应受行政法治原则的制约。行政指导也不例外。 随着公共事务的增多,行政权限的不断扩大,已不限于传统的执行法律,而是扩大到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行政权的地位更为突出,其作用更加显著。行政指导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行政指导采取引导、指导、鼓励、建议等非强制性的方法和手段,调节社会关系,调动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实现行政目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但行政指导应依据行政职权,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受行政法治原则制约。 1、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原则 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时,不得超越其职权和所管辖事务范围。超越职权所为的行政指导是无效的,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指导也不能优先于法律。行政指导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以及法律的一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始终注意以行政相对方的自愿合作为前提。 2、行政指导的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指导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基于正当的动机和目的,必须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不得基于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利用其优越于地位强加于行政相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