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计划
  一、行政计划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行政计划,也称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达到特定的行政目标,就未来某个特定期限内的行政活动及其实施步骤、措施、方法、进度、评价指标等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计划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外部行政活动,与行政学上的纯粹是内部规范意义上的行政计划不同。行政计划和基于行政计划而实施的计划行政,被认为是现代国家行政的最新发展,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
  行政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计划具有强烈的政策性。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强调前瞻性与预测性,要求政府在采取重要行政措施之前必须统筹兼顾、规划得当,因此,行政计划成为行政主体用以实现其行政政策的基本手段和工具之一。
  2、行政计划是一个动态的、演进的过程,从时间与空间的顺序上看,有着从制定政策和规划到调动综合性手段逐步实现计划目标的过程;从法律效果上看,有着从一般政策的宣示到逐渐获得一定的约束力的发展过程。
  3、行政计划的内容具有非完结性、空白性的特点。
  4、行政计划具有层次性和准法律性。
  行政计划之所以受到现代行政的重视,其原因大约有两方面:
  第一,现代国家的职能已经大为扩展,不仅限于原来的维护社会秩序,而是积极向社会提供服务与福祉,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然而,国家在面临着公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的同时,也面临着可供利用或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稀缺的问题。为了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地完成国家任务,就需要大量地采取计划的手段。
  第二,立法机关的代表组成、工作程序和对社会变化的敏锐反应能力有限等原因,使得立法活动相对滞后,无法完全应对急剧变化的社会,经常出现需要国家干预而又缺少法依据的领域、场合。行政机关只能另辟蹊径,在法治主义与社会需求之间寻找妥协。不需要严格的法律依据的行政计划遂被重视。
  行政计划的作用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总体效益
  行政计划本来就是为了在社会资源稀缺的情况之下,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为此,通过计划安排,合理地调动人力、物力与财力等资源,有步骤地实现计划目标,从总体上达到预先所追求的行政效应。这可以说是行政计划最主要的作用。
  2、协调各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行政计划目标的实现,特别是综合性计划的实施,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需要各个相关的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共同协助,采取统一的行动。
  3、指导相对人的活动与预期
  行政计划是行政机关对其未来活动的政策与构想,特别是已经形成为法规范的计划,或者已经获得预算批准,有充足资金、资源保障的计划,更是具有很强的执行性,能够“造成一种行政机关的自我确定”,从中,相对人可以决定其未来的行为,尤其是需要相对人协助完成的计划。反之,相对人的协助和配合也是行政机关所期望的。通过行政计划,可以统一双方的思想,明确双方应采取的对策,进而实现行政机关所预期的计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