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计划
  二、行政计划的分类与性质
  行政计划在行政的各个领域均被广泛运用,种类、数目之多,无可计数。学者们为便于研究,往往依不同标准,将林林总总的行政计划归纳为若干典型类别。如,以行政计划结果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法案式计划和非法案式计划;以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以计划所涉及事项为标准,分为综合性计划和个别性计划,等等。其中,在行政法学中最有意义的,是以计划的效力为标准,将行政计划分为命令性计划、影响性计划和资讯性计划。
  (一)资讯性计划
  也称建议性计划,是指行政机关对外发布消息、判断、预测等,仅供相对人参考,或者向后者表达一种建议或行政机关的一种意向。如,国际金融现状及发展预测、西部开发战略等。该计划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行政指导,对于相对人以及行政机关都没有拘束力,也谈不上政府对相对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影响性计划
  是在资讯性计划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计划内容,进而能够影响或诱导相对人采取符合行政机关意图的行动的计划。例如,政府在公布开发区发展计划的同时,鼓励建设高新技术含量的企业,并有一定的优惠鼓励政策,但是,影响性计划仍然不具有拘束力,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与资讯性计划不同的是,在影响性计划中,不但计划的内容较为明确,更重要的是计划往往规定了鼓励、怂恿相对人配合计划实施的优惠政策,比如低税政策、能源、交通等优先供给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这种计划的激励(鼓励)作用本身已经构成了信赖的事实要件,因此,就应当考虑政府在调整或中止计划时,给因信赖政府计划而实际上已经投资的相对人以救济。
  (三)命令性计划
  也称强制性计划、拘束性计划,至少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之一:
  1、计划已经形成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与强制性。
  2、计划已经编列预算,并经权力机关通过,并在财政上已获保障。
  命令性规范可以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计划的救济问题所关注的焦点。在我国,这种计划多表现为指令性计划。

  三、行政计划的程序
  大致来讲,行政计划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计划的草拟;
  2、协调;
  3、公开;
  4、审批;
  5、公布与实施。
  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情势出现变化,或者因计划出现问题,需要修改计划,就要重复上述过程。
  行政计划的不当,可能对社会造成十分巨大的危害,如何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计划的制定在形式上的规范性、民主性,在内容上的科学性、可行性,是行政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学术上就此尚无明确的结论,但一般认为,至少在程序上,行政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充分协调;
  2、应将计划草案提交公众知晓;
  3、应给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保证其意见受到重视;
  4、必要时应组织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5、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以保证重要的行政计划从制定到实施能尽可能置于法律约束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