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一、行政违法及其构成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
  关于行政违法的涵义,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看法:
  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行政违法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就完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而言,应以第三种观点较为妥当,即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即由行政法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各种必要条件的总和。具体包括:
  1、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行政违法的类型
  行政违法,就其违法主体而言,可分为三类:
  1、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不当;
  2、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3、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
  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在具体构成、特征及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上均有差别。

  二、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
  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行政违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上的后果,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责任形式之一。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也包括行政公务人员;
  2、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原因是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3、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法规范所确定的、当事人就其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学术界,也有人将行政法律责任称之为行政责任,但这一概念涵义广泛、容易造成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