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三、行政法律责任的类型 (一)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其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后果,是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关注的重点。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较多,常见的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变更或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我国建立了多种追究机制,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及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等。 (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 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权的作用对象,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其行政法律责任主要由行政主体依确认和追究。行政主体在依法追究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政相对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2、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没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法律应作广义理解。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较多,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惩诫性的责任,如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二是补救性的责任,如赔偿损失、限期改正等。 (三)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行政职权时,因其主观上的过错造成行政违法,依法对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通常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 2、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产生于其对外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包括单纯的内部行政责任; 3、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 4、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向国家和所属行政主体承担的,他并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依赖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进行确认和追究。 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处分、身份处分、行政追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