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一、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一)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简称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依法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赔偿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他们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因此,从本质上看,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费用来自国家财政。 2、行政赔偿责任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 3、行政赔偿责任的形式主体是侵权的行政主体 国家虽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赔偿义务,但是,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国家不可能在具体的赔偿活动中出现,正如他不可能具体实施侵权损害行为一样。行政公务人员则就其公务行为,仅向行政主体承担责任,也不能直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在法律上,一般是由侵权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的责任范围具有法定性 在我国目前,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未作规定的,行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侵权赔偿制度的意义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保障社会的稳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进行法律监督,促使其依法行政。 3、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