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一)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政主体应否承担行政责任的标准和基本依据。从理论上讲,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1、违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违法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强调行为的违法性。
  2、过错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强调主观上存在过错。
  3、无过错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强调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
  我国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二)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1、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侵权的主体,即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或其行政公务人员,非行政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2、客体要件
  行政侵权责任的客体,即造成侵权后果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的内部行为、行政机关的国家行为以及其他行为造成的侵权也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3、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行政赔偿的首要条件。无损害事实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损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损害,不能是尚未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
  (2)损害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非法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行政赔偿的问题;
  (3)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4、因果关系(逻辑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侵权行为造成。行政公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以及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5、法律要件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国家只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即无行政赔偿。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违法行为应予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侵犯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违法侵犯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压、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公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