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有权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
  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处理有关行政赔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可分为两种:一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后一种情形通常适用一般的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参见讲义第九、十章。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其赔偿程序又可分为两个环节。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
  当事人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1、赔偿请求的提出
  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应当具有赔偿请求权;(2)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已被有关机关确认为违法行为或撤销;(3)赔偿请求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4)赔偿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5)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2、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书后,对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是否成立,要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在形式上有缺陷的申请书,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如发现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3、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起诉,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与普通行政诉讼程序的区别在于:
  1、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普通行政诉讼案件则无此限制。
  2、处理的问题不同。在普通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而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主要解决应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方式等问题。
  3、处理原则不同。人民法院在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得进行调解,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