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损失补偿责任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一)行政补偿的范围
  就发达国家的一般通例而言,行政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的损失,国家应该给予补偿。当然,该种行政补偿是基于公平的无过错责任。
  2、行政主体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时,国家应予以补偿。行政相对人依法协助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而遭受损害的,国家应补偿其损失。至于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履行公务,致他人损害的,是否补偿,各国规定不一。
  4、行政主体无过错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该予以补偿。
  近年来.在美国、英国还出现了一种刑事伤害补偿制度,该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对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应支付补偿金。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完整的行政补偿制度,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分散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有些还被视为民事行为,甚至有许多行政补偿活动都是在法外进行的。就理论研究而言,也只是刚刚开始。
  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补偿的范围大体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征用的补偿。
  2、公用征调的补偿。
  3、房屋拆迁的补偿。
  4、公务协助的行政补偿。
  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范围应该逐步予以拓宽,补偿的额度也应更加充分,以真正起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行政补偿的方式
  从行政补偿的实践来看,我国行政补偿的方式主要有:(1)金钱补偿,这是一种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2)返还财物;(3)恢复原状;(4)安排就业;(5)减免税收或其他应收费用;(6)在人、财、物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等。

  三、行政补偿的程序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完整的行政补偿程序。这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补偿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等都是不利的。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行政补偿的程序应当包含下列原则和制度:
  1、平等协商的原则。即行政主体应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协商,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制定有关行政补偿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组织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3、行政先行处理的原则。行政补偿涉及的领域,其专业性、技术性往往较强,不宜直接交由人民法院处理,仍以行政先行处理为宜,并且应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4、司法审查的原则。行政补偿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不服行政主体所作的补偿决定的,或者就补偿协议发生争议的,应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