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具体包括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关于代理人,我们在行政诉讼一章中讲述。下面着重对其他参加人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2、申请人是认为其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3、申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的实践,被申请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5、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委托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本人主动申请有或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一般有以下情况: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主体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对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如其中一部分受处罚人提起了行政复议,则未提起复议的其他受处罚人是第三人。 3、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第三人。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和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申请的,另外的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5、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