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就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具合法权益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机关”一词应理解为行政主体。
  (二)可以附带提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上列举的三类规定不包含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不得申请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1、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被处分人或被处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能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