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行政复议机构
  (一)行政复议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其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事务,但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作出复议决定和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复议机构间无业务上的领导关系和审级关系,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没有领导权和监督权。
  (二)复议机构的设置
  复议机构的设置可分为以下两种: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设在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内或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国务院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工作由什么部门具体承担,情况不一样,有的职能部门设置了法制工作机构,有的没有设置。如果设置了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复议机构;如果没有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应由其他机构承担复议工作。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其复议机构一般由其法制机构作为复议机构。
  (三)复议机构的职责
  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复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分配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或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原机关管辖。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由撤销的机关管辖。
  11、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本机关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发现属于其他复议机关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