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开始的前提。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人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 5、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的,一般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申请复议的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4)申请的年、月、日。 申请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收案人员当场制作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提起复议的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认为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 2、认为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于复议申请内容有欠缺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4、对于符合法定的条件、但不属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