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
  三、复议案件的审理
  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及附带提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活动,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复议文书的发送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二)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三)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复议的性质和特点,参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被申请人的举证,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证据,不能在复议过程中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收集证据。
  (四)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是指申请人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之后,作出复议决定之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终止审理活动的意思表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就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结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申请人依法附带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作出如下决定:
  1、维持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2、责令履行的决定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的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也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此外,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