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思考题:
  问题1: 什么是行政复议?有何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制度;
   2、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适当而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

  问题2: 试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
   2、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3、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消除误解。
   4、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救济。
   6、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8、司法审查的原则

  问题3: 什么是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4: 什么是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问题5: 简述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及其类型。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本人主动申请有或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一般有以下类型: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主体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对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如其中一部分受处罚人提起了行政复议,则未提起复议的其他受处罚人是第三人。
   3、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第三人。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和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申请的,另外的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5、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6: 试述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的涵义。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