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意义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
  在我国,很多学者也尝试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所谓司法审查,一般认为是指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由此造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给予相应救济的法律制度。其侧重点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就其内容而言,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包括:(1)司法审查的原则;(2)司法审查的范围;(3)司法审查的标准;(4)司法审查的依据;(5)司法审查的程序与裁判形式,等等。
  按照传统的理解,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司法审查基本对应于第一审程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仍应就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则司法审查制度已延伸到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两者间已无实质差别。
  (二)行政诉讼的意义
  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1、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纠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因违法侵权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救济。
  2、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应予以维护,这是对行政权的一种维护;对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这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监督。
  3、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不仅确定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也规定了一系列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的职权和方式,这些规定都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有力保证。
  4、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和发展。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政治文明的产物,也将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继续发展。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问题,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如何适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两种救济方式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直接向经民法院起诉。
  3、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主要有:
  1、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原则;
  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被告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2、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3、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4、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