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五、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据以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按下列原则适用法律规范:
  1、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适合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2、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4、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诉讼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和材料。这些客观事实和材料,包括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存在物、信息以及判断。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要求。
  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划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一定案件事实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即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不能承担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1、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或对举证没有任何作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一般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举证: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的事实。但被告依法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自己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并且造成了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2、被告举证的规则
  被告举证应遵循以下规则:
  (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第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第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的。
  3、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后果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如果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会因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