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同时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范围及其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救济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行政案件: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5、认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 6、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四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最高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体现国家主权的行为,其权力具有国家整体性和统一性,不是针对一般的人和事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调整对象。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通例。 2、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以及应否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我国学术界尚有争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行为,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以申诉的方式求得解决,不宜由人民法院用司法审查的方式解决。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