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分工和权限。具体地说,管辖是确定某一特定的行政案件应由哪一个或哪几个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和标准。
  在理论上,通常根据确定管辖的标准的不同,将管辖划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两大类。
  所谓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又可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通常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所谓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所确定的管辖,通常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形式。

  二、法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余行政案件。这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数量众多,地域上与当事人最近,将大量的行政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节省开支,又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审结发生的行政争议,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下列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可分为: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划分行政案件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是确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一些特殊案件所列举规定的地域管辖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失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水流、草原、房屋等。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实地勘验、调查测量,及时审理案件,也便于法院就地执行。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