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五、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人,则是指在共同诉讼案件中,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其中,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第三人。 共同诉讼是诉讼的主体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减少诉讼,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或同类事件上作出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判决。 (二)共同诉讼的种类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形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基于“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有“同样”,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相同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第二,两个案件必须是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必要共同诉讼是因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他们之间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而有着相互联系的或者共同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因而属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是因行政机关的同样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他们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的或者共同的利害关系,当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时,形成共同诉讼,当人民法院分开审理时,成为各个独立的案件,因而属可分之诉。 六、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可分为二类,即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二)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者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处于与原告或第三人类似的诉讼地位。凡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都有权代为行使;凡原告应承担的诉讼义务,都应代为履行。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视为原告或第三人的行为。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仅有权代原告处分相关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等,而且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如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 (三)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加以核实并记录在卷。如需解除或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有以下特征: (1)委托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2)代理权的事项和范围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受委托人只能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委托人授予的,其代理权限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所确定的授权范围而定。 一方当事人委托两人代理诉讼时,授权委托书中应分别记明委托代理人各自的代理事项和权限,以免因代理人之间意见不一,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代为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法保密。但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当事人以及律师以外的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在人民法院内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准许查阅的庭审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制。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一般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诉讼终结;(2)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死亡:(3)被代理人解除委托或者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