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诉讼行为。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决定立案审理的法律行为。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要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起诉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经过复议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标志就是立案。
  (二)审理
  审理过程是第一审程序的核心,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1、审理前准备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进行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确定审判人员。同时也要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全面了解案情,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答辩理由。合议庭还须审查被告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此外,还要审查是否有先行给付的情况存在,审查有无不公开审理的条件。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是:
  第一,开庭前的准备;
  第二,宣布开庭;
  第三,法庭调查;
  第四,法庭辩论阶段;
  第五,合议庭评议;
  第六,宣判。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延续,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1)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对行政案件继续审理的又一独立的诉讼程序,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原审原告,也可能是原审被告或者第三人。(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以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仅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3)审判组织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4)审理方式不同。第二审程序可以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形式,而第一审程序只能采用开庭审理形式。(5)审理期限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而第一审人民法院须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