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提起,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 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判决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实体上作出的判断。行政判决,在内容上表现为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作出的各种实体处理,从形式上表现为行政判决书。 1、第一审判决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列判决: (1)维持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 (3)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一般是撤销判决的补充。 (4)限期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5)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作出确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等。 2、第二审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判决: 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第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裁定 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准予上诉的裁定。应当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依法所作的口头裁定,应记入笔录。 行政裁定主要适用于:(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中止诉讼;(5)终结诉讼;(6)移送或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2)中止执行;(13)终结执行;(14)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5)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6)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于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决定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同裁定一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决定应记人笔录。 决定一般适用于下列范围:(1)决定是否回避;(2)确定第三人;(3)指定法定代理人;(4)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5)指定鉴定;(6)确定不公开审理;(7)决定案件的移送;(8)决定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9)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10)其他不应适用裁定解决的程序问题或者行政审判中发生的法院内部题。 决定作出后向当事人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能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的执行。决定发生效力后,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但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也不能通过上诉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